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是进一步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职院校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提案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汇集民智,能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意提案质量与提案办理质量,特别要讲求实效。提案办理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和委员共五人组成,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教代会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并向学校提出请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五)对提案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六)组织提案和提案工作的报道,落实情况通报及信息反馈。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须由一名正式代表作为提案人提议,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在拟订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教职工的意见。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应尽可能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
(一)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就学校改革发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收入分配、生活福利、人事管理、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提议,要求一事一案。
(二)下列内容不能列入提案内容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2.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3.为代表个人或范围较小人群解决个别问题;
4.内容空泛、建议笼统。
第九条 提案的征集
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至两个月开始,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一条 提案的审核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分析,如果符合第三章的要求,可以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立案
对经过审核的合格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一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作出解释,可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方面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确定承办部门。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已立案的提案按提案内容分类后报相关分管校领导批转承办部门办理。重大提案还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一)承办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与提案者座谈或组织专题调查、实地考察等,在一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提案处理情况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努力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三)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留存备案。
第六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十四条 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和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
第十五条评选条件
1、按提案程序提交的内容完整的提案均可参加评选;
2、提案被学校采纳,并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某一个方面起到较大促进作用,可评为优秀提案;
3、提案对学校重大决策或学校某一方面重大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或做出重要贡献,可评选为最佳提案。
第十六条 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先将提案分类归口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然后跟踪提案的处理情况,会同有关单位核实提案所起的作用或做出的贡献;第二步由评审组根据提案的质量讨论评定拟为优秀提案或最佳提案,报教代会执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获得优秀提案和最佳提案的,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最佳提案每案奖励2000元,优秀提案每案奖励600元。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
为方便评审工作的开展,每次教代会的优秀提案评审组,由该届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教代会部分执委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生效,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