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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10   动态浏览次数:1382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保学校和谐、教学秩序稳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范围:

1、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

2、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

3、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苗头、隐患;

4、师生、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相关问题。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关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

1)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

3)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报告制度,各二级单位、处室将矛盾排查调处情况按时向学校调解委进行书面汇报。

4)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如因涉及社会治安引发的问题,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要求做到及时上报。

二、台账制度

1)对排查出的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需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对每一件矛盾纠纷,做到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处置措施、定处置期限。

3)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及时销账,到期未能解决的调解委要跟踪督办。

三、工作协调制度

1)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认真分析,梳理归类。

2)调解委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应及时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落实到有关处室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3)各处室对师生及群众反映强烈、处置难度大、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提交学校调解委研究,由调解委组织调处。确保矛盾纠纷、矛盾问题不出学校。

四、定期报告制度

各二级单位、处室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按照协调会议议定的要求由有关处室限期处置。本处室解决不了的,由学校调解委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也应记录在案。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定期由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进行总结,按上级要求形成专门报告进行上报相关部门。

五、情况通报制度

(1)调解委及时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调解委应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教学秩序稳定的二级单位、处室进行通报表扬;对把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推向社会,把应该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直到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考核奖惩制度

学校将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纳入学校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列入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调解委(或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建立档案,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激励、制约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与奖惩紧密挂钩。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和工作措施,促进学校和谐稳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校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的目标,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在同级党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政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单位党政工作议程和事业发展规划中去,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防控体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党委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依靠各级党政工团和群众基础,调整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注重发挥“排调共举”的作用。

第五条 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有效地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千方百计把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形成“超前预警、互动化解、就地处置、有效调处”的工作局面。

第六条 大力加强维稳机制建设,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排调、限时办理、巩固治理,使每项工作和每个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到底。

第七条 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纠纷械斗;坚决防止发生有影响的恶性刑事案件;坚决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及时提供组织、经费保障。在论证出台新的政策、措施、政令时要广泛收集职工意见,构建在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以单位内部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协调,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

第九条 学校综治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掌握情况和指导督查:

 1、掌握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的情况,建立数据库,并按要求汇总有关信息和数据。

2、建立群情民意分析研究机制,及时掌握和分析相关单位职工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群情评估,预测可能引发影响学校稳定的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工作对策。

3、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突出矛盾纠纷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排查调处,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按照排查调处重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敏感时期、非常时期、重大节假期间、和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易引发出的矛盾纠纷。

4、指导各单位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整合资源,建立机制,形成合力。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分类调处”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职能和性质,认真做好内部调

处工作。

第十一条 综治保卫部门要主动介入学校热点、难点问题,发挥其职能作用,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认真化解矛盾;定期分析研究学校治安动态,作出评估报告,发挥情报信息优势,警示突出问题,预测稳定形势,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要从情报信息收集、筛选分析、应对措施、排查调处、应对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建立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及时处置随发性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对学校热点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做出快速反应,在及时上报的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出警,果断处置。

2、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两个单位以上的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协调和化解工作。

3、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分工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把基层调解组织纳入管理范畴,形成网络体系,并加强督促和指导,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民情分析例会制度,在认真排查、全面详实掌握情报信息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突出矛盾纠纷和上级交办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和制定相应对策。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在学校排调委的领导下,成立和谐平安(矛盾纠纷)联动领导机构,并以党政负责人为主成立应急小组。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相互支持的综合性,实体性排查调处组织。对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统一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群众的诉求,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报送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送制度,每月定期以文字和报表形式,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和调处情况逐级上报。做到每月一报表、每季一分析报告。重大矛盾纠纷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联动调处制度。各单位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分别在两个以上单位的,两个单位的调解组织要相互联动,及时介入,及时化解;涉及周边居民或相邻单位的要及时与地方政府或相关单位联系,共同化解。

第十六条 逐级排查接访制度。校领导每季下基层排查接访一次,各二级单位领导要经常性深入职工中了解掌握民情并有针对性的进行访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七条 交办、督办制度。对上级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一事一结、一结一报、立卷归当”的要求,逐事按时上报调处结果;对重大矛盾纠纷或上级交办的纠纷调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快。

第十八条 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领导接待日和现场接访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现场接待,解决难点,宣传政策,疏导群众。并对涉及全局性的政策问题,专题研究,专题解决,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领导“包案”制度。对一些重大、复杂矛盾和上级下达、本级确定的挂牌督办问题,明确责任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由责任领导牵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抓落实,包案调处解快。

第二十条 听证制度。对疑难案件和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可引导当事人进行行政和司法调解或组织法律人事、职工(群众)代表、当事人单位领导、现场见证人或知情人和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通报矛盾纠纷引发原委和调查调处过程,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第四章 调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排查出来的、下级报送需要本级协调调处的以上级交办的矛盾纠纷,要进行分析梳理,明确责任单位或部门和责任人,逐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理意见,确定调处时限以及调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经单位党政或职能部门研究决定,逐件确定解决对策;对可能影响社会和大局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以单位党政的名义行文直接指定综治办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定人、定时、定责任,及时调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严重程度实行分类调处: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调处;对越级上访的人和事,由分管信访的领导和信访部门领导直接负责落实;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专项调处;对普遍性、倾向性矛盾纠纷,实行集中调处。

第二十四条 建立督导机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各单位将所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分析研究情况、调处情况按报表要求上报学校综治办,并对下属单位进行督促指 导;对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要专门组织力量进行督办并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对下级进行督促指导;督促指导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但各级督导工作每月不能少于一次,对重大和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及时督导。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同考核、同评比、同表彰奖惩。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 奖惩挂钩,严格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不健全的,工作措施不到位的;

2、未坚持矛盾纠纷报送制度或发生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的;

3、不适时组织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和治安专项整治的并不及时报告情况的;

4、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和调处程序不适宜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的,造成群众重复上访的;

6、对挂牌督办、督查件不及时组织落实或不按时报告调处和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问题严重造成影响的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

1、领导不重视,排调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造成排调工作不力,屡出问题的。

2、对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不力,措施不落实,致使同一问题引发多次集体上访、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3、存在重大矛盾纠纷,经有关部门提出督办意见,而不落实有效措施和无明显调处效果,引发影响学校社会稳定事件的;

4、对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学校综治办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纪律处分建议,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本《细则》程序,疏于排查调解,使矛盾纠纷演变成重大治安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重大治安问题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启动处置预案或采取果断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事态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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